那么,古代都有哪些死刑呢?
在古时候,将死刑称为“大辟”,即获得大罪的意思,是惩罚犯人最狠的刑罚。而且,死刑在我们国家出现的很早,上古时期的五种刑罚中,就有“大辟”这种惩罚。清朝末期的法学家沈家本考究过,在《历代刑法考》中提到了二十四种,它们分别是:醢、炮格、焚、烹、轘、沈河、陵迟、支解、磔、要斩、枭首、戮尸、斩、绞、罄、弃市、笞杀、考竟、剖心、射杀、射鬼箭、生瘗、投崖。
而且,死刑的选择是根据犯人的罪行来决定的,比如:醢刑,这是一种将犯人剁成肉酱的刑罚。根据史料记载,最早使用这种刑罚的是商朝末代君主纣王。
《吕氏春秋》记载了这个事情:“纣王昏庸无道,杀害了梅伯并将其剁成肉酱。”此外,在《历代刑法考》中,还记载了其它处决犯人的刑罚。
比如:炮格,又叫“烙刑”,即将涂满了油脂的铜柱放在火上烤,然后,强行将罪犯推到铜柱上。由于油脂的关系,犯人往往无法站稳,会掉入下面的火堆之中,活活被烧死。《史记》中记载,这个刑罚是纣王发明的,只为取悦宠妃妲己。
后来,这种刑罚被简单化处理,直接将犯人绑在马后,即“五马分尸”
那么,古代死刑的处决方式有什么变化呢?
其实,上面讲到的死刑都非常恐怖。但是,古代的刑法很多,并不提倡使用酷刑。
汉朝时期,《历代刑法考》中很多极刑都被废除了。程树德的著作《九朝律考》中说,汉朝的法律中死刑只剩下了三种,即:枭首、腰斩和弃市。晋朝的死刑跟汉朝一样,也只有这三种。到了南北朝时期,死刑被减到两种,即:枭首和弃市。隋朝建立后,杨坚废除了酷刑。《隋书》中记载,杨坚觉得枭首、轘裂等酷刑太残忍,于是,将它们都废除了,只保留斩首、绞杀两种。
唐朝统治者继承了隋朝的立法思想,李渊制定的《武德律》中对罪犯的惩罚比《隋律》的要求还要轻得多。比如:隋朝法律中判处绞刑的死罪改成了肉刑,唐太宗认为这种刑罚太过残忍,于是,改为“加役流”
《资治通鉴》中有提到:贞观三年,全国罪犯获死刑的只有二十九人,这是封建法学家愿意看到的情景。
这一年的十二月,李世民在核实死囚名单时突然有些不忍心,于是,将全国三百九十名死囚犯都放回家过年了,约定等到明年的秋天再回来接受刑罚。第二年九月,他们果然都回来接受死刑,竟没有一个人逃跑。对此,李世民非常满意,将他们都赦免了。
当时,宋仁宗听说荆湖一带出现了“献鬼”的习俗非常生气,于是,想到了这种刑罚,将主谋处以凌迟,让他们忍受这种痛苦。
其实,凌迟最早出现在秦汉时期,没有进入国家法律,只是当作家法实行。五代时期,开始在法律要求外设置了凌迟处死,它的目的是让人们畏惧死刑,不敢随意作恶。但是,凌迟处死的刑罚却在南北朝时期被确认为官方刑罚,比如:齐国开国皇帝高洋就使用过这种刑罚,只是叫法不同。
现在,能查到的含有“凌迟”这一刑罚的法律,最早在“辽律”中。《辽史》记载,辽国恢复了过去的酷刑,包括绞、斩、枭、磔、炮,当然,还有凌迟处死、肢解等极端酷刑。但是,“凌迟处死”这种刑罚开始广泛使用,却在明朝时期。当时,开国皇帝朱元璋把这个刑罚加到了国家的法律中。
这期间,任何人只要犯了大逆不道、恶逆、采生折割等罪行时,都要用这种刑罚来侍候他。其中,“采生折割”指的是摘取人体器官。但是,凌迟处死在明朝的法律中,却属于特殊刑罚,一般不用。其刀数一般以八为基数,最少是八刀,最多是三千六百刀。
天启二年,进士郑鄤被阉党诬陷,罪名是忤逆不道,按照律法处以凌迟,被割了三千六百刀。再比如:犯谋反罪的大太监刘瑾,执行的刀数是三千三百五十七刀。
由此可见,凌迟这种刑罚的残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