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古代,由于朝代的不同,枷的尺寸与大小也是不一的。武则天朝酷吏来俊臣为了审判犯人,发明了“十号大枷”即一号枷为“定百脉”。二号枷为“喘不得”。三号枷为“突地吼”。00枷为“著即承”。五号枷为“失魂胆”。六号枷为“实同反”。七号枷为“反是实”。八号枷为“死猪愁”。九号枷为“求即死”。十号枷为“求破家”。
明代的枷也分三等,“死罪重三十五斤,徒流重二十斤,杖罪重十五斤”。但明代还有达120斤的超重枷,虽有“百斤大枷不得轻用”的规定,但各州郡官都有人使用百斤以上的大枷。明武宗朱厚照时期的大宦官刘瑾的爪牙为了拷讯犯人,增加木枷的重量为一百五十斤,甚至更重些,受刑者几乎活不成。明末九千岁魏忠贤更狠,他好用立枷,有重三百斤者,不数日即死,先后死者六七十人。
这时,枷的花样也繁多了,有一枷枷两人的“连枷”。有脚下抽砖而固定的“立枷”。有架上设枷,架下挖坑,人站坑中还上戴的“地枷。明代的枷不但是狱具和讯具,还成了行刑的刑具。地方官往往对有伤风化、事关伦常的案件,有警戒意义的案件处以枷刑,让这些犯人在闹市戴枷示众,又称“枷示”,是一种羞辱刑。
清朝的枷是呈方形,分两级,重者为七十斤,轻者六十斤。康熙八年以后,刑部规定:囚禁的人犯,不戴木枷,只用细练。使枷只作刑罚而用,不作它用了。但是地方官员往往自行其是,并不遵照朝廷的规定。
有人说,戴枷是一种堪比凌迟的刑罚,为什么这么说呢?其实原因很简单,它是一点点地折磨人,折磨得人生不如死。
需知两块厚厚的木板,牢牢地夹在脖子上,甩又甩不掉。一旦扑倒在地,如无外人帮助,就很难站立起来。遇到小枷还能用手摸到自己的嘴,自己给自己喂饭。遇到长枷,就只能看到眼前的东西,脖子以下全是视觉盲区,食物更是无法吃到嘴里,更不用提生活自理了。
前面说过,枷的重量不轻,试想一下几十斤重的东西压在两个肩膀,刚开始还能承受,但是时间一久,肩膀都被压麻,失去了知觉。遇到夏天,卡在脖颈、肩膀处的枷往往把肩膀或脖子磨得流血,伤口极有可能感染化脓。至于冬天,双手举着,全身得不到保暖,那挨冻的滋味,可想而知。
明清两代的枷号刑,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几个月,甚至一年两年,或者终身戴枷服役。特别是站枷,如果脚下的砖头被抽掉,犯人脖子直接被吊着。想自杀都没有机会,这痛苦与无助,一点也不比凌迟小啊。
到了清朝末年,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下,经刑部奏准:“除留竹片以备刑讯之用,此外各种刑具,尽行废除,枷号亦一概芟削”,从此,枷不论是作为狱具、讯具,还是作为刑具,都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了。